1、最高人民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
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
除上级人民管辖的以外。
一、如何实现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级人民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基层人民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基层人民接到上级人民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
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二、刑事案件中级可以判死刑吗
中级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是,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执行。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三、中级管辖一审民事纠纷的范围
中级管辖一审民事纠纷的范围是:中级人民是人民制度的一个层次。其上级单位为高级人民,布局在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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