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管辖危害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管辖危害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各种专门人民以及各专门人民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是军事和铁路运输。军事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一、刑事不予立案包括哪两个条件
刑事不予立案包括两个条件,分别是:
1、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是地方各级人民中最高一级的,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3、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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