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房产税?
我国的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课税对象,对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我国对房产征税始于50年代初期,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由省级制定。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它具有税源稳定、税负不易转嫁的特别。开征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产,促进合理建房、用房,建立正常租赁关系,调节纳税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提高房屋使用效益,积累城镇建设资金。
2、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坐落在农村的房屋暂不征税口房产税是属于财产税性质。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都应当依法缴纳此税。
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人和使用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产权没有确定和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或房租收入两种:
(1)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之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房屋造价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照明、煤气、暖气、卫生、各种管线等)的价格。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不合理的,应当重新评估。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与计税依据相应,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
4、房产税的应缴纳税额怎样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例1: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1000元,允许减除20%之后计税,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该企业应纳房产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000万元-1000×20%)×1.2%=9.6万元
例2:公民王某出租房屋三间年租金收入1万元,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王某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0000元×12%=1200元
5、房产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企业所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白用的房产,但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诸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6)经过财政部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7)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可以定期免征房产税:
(8)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改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9)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0)企业停产、撤销以后,其房产闲置不用的,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6、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规定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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