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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是指什么?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另外,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安排工作。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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