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土地抵押要如何签订合同
(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有偿取得的。经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四)抵押人必须未丧失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若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而不复存在的,不得抵押。
二、土地划拨的条件
(一)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由谁支付
根据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土地使用者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予以转让。按照前述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需将土地使用方式从划拨改为出让,补交或抵交土地出让金后,方能以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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