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了;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诉讼期间又未办理过户的;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第一款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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