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依法使用、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得收益、获得补偿、合理使用土地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家庭承包只能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有权行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有:依法使用、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获得收益;土地被征收依法可以获得补偿;依法合理的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2、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影响如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首先,权利的保障使承包经营者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其次,合理履行义务可促进土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此外,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也能激励农民投资农业生产、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承包经营者通过合法使用、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得收益并享有补偿权。保持合理土地利用和农业用途不变是其义务。在继承方面,林地承包可以继续,而农用地承包则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用益物权人应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积极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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