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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