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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