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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