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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了,能否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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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领取失业金,需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满足失业保险条件:一年以上缴费、非自愿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求职。申领失业金需要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材料,本人办理或授权委托。失业人员满足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刑罚执行、拒绝合法工作等情况将停止领取失业金和待遇。

法律分析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失业金,但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哪些资料

首先失业员工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取得失业员工证。在办理失业员工证的60天内提供《失业员工证》原、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户口本原、复印件;银行存折原、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局失业窗口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必须本人办理,如代办,需失业员工授权委托,并出具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委托书。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包括:失业前已缴纳满一年的失业保险费、非自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供失业员工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相关资料,并由本人办理或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委托书代办。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等情形发生,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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