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二、是人民可作出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 身份证 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机关宣布作废。 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机关在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边防机关协助边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和利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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