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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