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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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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割首先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情况有:

(一)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二)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若拆迁安置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话,在离婚的时候是绝对不能分割的。

一、离婚房子有贷款该怎么分配

离婚房子有贷款分配:

1、由双方协商分割房屋;

2、协商不成的,确定房屋使用人,等取得完整产权后,再起诉解决。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参与分割;

4、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贷款房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房产属于支付首付款的登记一方,需要补偿婚后一起还贷的另一方;

5、婚前双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则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属登记方名下;

6、婚前双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人民不宜判处房屋所有权归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比如一方需要抚养子女的判决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起诉;

7、婚后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离婚贷款房屋如何分割,具体操作时在分割时不对房产全值均分,需要用房价减去婚前一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首付款和部分贷款),再减去在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10、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所有权后再分割。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起诉离婚的流程如下:

1、想离婚的一方写好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受理立案;

3、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安排庭前调解;

5、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调解失败安排开庭;

6、审理后作出判决。

二、结婚后拆迁房子,算夫妻财产吗

对于婚后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助款、拆迁安置房,应当区分拆迁房屋的性质进行界定。

1、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有商品房性质的,则要确定该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农村房屋,则要借鉴当地农村的拆迁,看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房屋所有人一方享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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