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减免情形有: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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