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用电。
4、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经县级及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6、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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