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持戒备、出警示、鸣警告、开射击行为。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戒备、出警示、鸣警告、开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非法持有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的行为。
“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包括军用支、民用支、公务支、射击运动支等。
哪些行为会犯非法持有支罪: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
2、从弹药的数量来说,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或气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或手榴弹一枚以上;及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支罪
非法持有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支罪。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 对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支,只要行为人对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构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支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门主管全国的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支管理工作。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的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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