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个人综合积分有效期最长五年(以日历年度计算)。当年12月31日(含)前采集的积分记为第一年度积分,在第五年12月30日(含)之前兑换有效,例如:在2013年度产生的积分将在2017年12月30日到期。逾期没有兑换的积分将清零,请您及时兑换。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三十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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