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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女方有何要求?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离婚财产分割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应提前商议财产处置方案,避免无效约定。

法律分析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经济收入而影响到他(她)的财产分割。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鉴于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相对较男子较为困难,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此外,对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适当增加其在财产分割中的份额。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一、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结语

离婚财产处理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也非常重要。然而,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往往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包括财产归子女、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以及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这些无用约定往往会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应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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