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丁某和赵某两人均为二婚,婚后丁某将户口迁到丈夫赵某的房屋内,迁入不久后该房屋动迁,分得二套房,赵某办理了房产证,产权人均为赵某与前任妻子的儿子。后丁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离婚两年后,丁某认为当时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所以拆迁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那么,离婚后一方发现协议中尚有其他财产没有处理,该怎么办?
一、丁某发现当初的拆迁利益属于共同财产但没有分割,该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发现有财产没有处理,可以向申请重新分割,经查清确实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人民应予以分割。但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所以,离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如果丁某与赵某离婚已超过三年,还能否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离婚超过三年后才发现当初仍有财产没有分割的,如果符合《民法典》1092条规定情形,就依然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现有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且登记权利人是赵某与前任妻子的儿子,还能否认定是丁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二套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赵某儿子名下,但这二套房产实际是丁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某有权要求分割。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会适当保留子女的份额,也就是先对案涉的二套房产先行析产,析出夫妻双方的份额后再行分割。
四、对现有二套房子会如何分割,丁某是否有份?
存在两种可能性,如果丁某是同住人,那么因为同住人享有动迁安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丁、赵两人均等分。如果丁某不是同住人的,那么剔除赵某儿子作为同住人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后,赵某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房屋的折价款,这部分属于房屋的变价(自然增值),是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一部分是其他的拆迁安置款,不对应房屋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某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五、丁某户口迁入赵某处不久房子就被拆迁,丁某是否享有拆迁利益?
动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中包括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同住人,也就是说只有这些人才能享有拆迁利益。丁某显然不属于前两类人,那么她是否属于同住人呢?
一般情况下,认定同住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口在里面;二是居住已满一年;三是他处无房或者虽然有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但是有四种特殊情形也可被视为同住人:一是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入住,即使不满一年的;二是外地户口因为结婚入住,已满五年的;三是户口在里面,因为家庭矛盾或者家庭困难而在外借住,他处也没有分过福利房的;四是因上大学、服兵役、服刑等户口被迁出的。
虽然丁某户口迁入赵某的被拆迁房不满一年,但是属于因结婚入住,所以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也就有可能享有拆迁利益。
六、如果不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准备离婚的夫妻一方该怎么办?
主要有三点建议:一是如果你们双方确定要离婚了,那么最好选择到诉讼离婚,而不是自己协议离婚。因为诉讼离婚时,同样可以调解,更会详细地询问财产的情况并制作笔录,尤其是对于自己不确定的财产部分,相较于双方协议处理能更全面和完善。
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能够一次性处理掉的,最好一次性处理,不要分两次处理,因为第二次是否能够重新分割,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是如果离婚意愿特别强烈的,那么可以先起诉离婚,把婚姻关系解除以后再另案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律师代理诉讼常用的一种方法,因为如果起诉时当庭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很可能不同意离婚,那么你就达不到离婚的目的了。
本案最终判决丁某享有上述房产的拆迁利益。经过当事人与律师的共同努力,丁某如愿获得了自己应有的部分财产。那么对于夫妻离婚诉讼特别是涉及财产分割,有很多的技巧,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建议尽早与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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