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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虽然《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已于2012年1月1日废止,但是其中的参考意义还是有的

01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一条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其符合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适用法律是婚姻撤销。

02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该条不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其实提起离婚诉讼的一个理由。

03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这一条还是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其符合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适用法律是婚姻撤销。

04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骗取结婚证是行政诉讼并非民事诉讼,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现行规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是无效婚姻。并不是申请离婚。其次如果结婚证并不是本人的话,可能涉及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05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是无法证明感情破裂,现行法律规定“分居两年”调解无效的,可以离婚。但是在彩礼的返还中,是有相关规定的。

06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包办、买卖婚姻存在胁迫的情形的话,是存在撤销婚姻的情形的。并不是申请离婚。

07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这一规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还是可以的,也是申请离婚的理由。

08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这一条,是可以作为一个离婚理由的衡量,但是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

09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这是《民法典》判断的依据,同时也是损害赔偿的依据。

10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这是《民法典》判断的依据,同时也是损害赔偿的依据。

1111、一方被依法判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这一条只能作为一个衡量,因为该规定的已经废止,也不能将服刑的人员都变成单身,不利于刑罚教育的进一步开展。

12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以上三条法律法规,就是简单的法律依据,现行还是有效的,就不必多讲,以上仅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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