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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发生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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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证明夫妻两人感情破裂的证据有: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例如,“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家暴行为的,向妇联、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等。

(三)证明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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