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这一说法正确。法律明确固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人民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一、离婚案件收集哪些证据可以
离婚时原告应当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是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具体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二、对方吸毒可以起诉离婚不
对方吸毒可以起诉离婚,一方吸毒且屡教不改,另一方不仅可以起诉离婚,一般也会以有吸毒的恶习且屡教不改为由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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