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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女方没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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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和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应平等,但若女方未上班,则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平等,必要时也可以不平等。若有争议,将依据法律进行裁决。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下,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若女方未上班,则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平等,必要时也可以不平等,若有争议,将依据法律进行裁决。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分割处理,只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后进行处理,而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但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那么是可以对其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的。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虽然简单,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和歧义。夫妻应遵循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时另一方不予补偿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重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如无约定,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夫妻应尊重对方财产权利,避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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