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二)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三)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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