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向申请延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延期举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是对已决定的开庭日期的一种后延。法律依据:《证据规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延期举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是对已决定的开庭日期的一种后延。法律依据:《证据规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延期举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是对已决定的开庭日期的一种后延。法律依据:《证据规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延期举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是对已决定的开庭日期的一种后延。法律依据:《证据规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举证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当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提交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可能不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2种观点: 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人民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是有决定的权利的,这就意味着在发生的延期举证或者是确实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的话,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是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申请人民延期举证或者是延期开庭。
第1种观点: 申请延期举证开庭会变更吗批准对举证期限延期的,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也会作出相应的变更。1、《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2、《民事诉讼法》规定:(1)延期开庭审理是指人民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2)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分配重在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总的原则,即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对此应当加以具体限定,即:“当事人无论属于何方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事实,也无论其为何种事实,只要不存在阻却其举证的一般情况而被免除举证责任的,则一律承担举证责任”。(二)利益原则当事人仅对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对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利益原则应为“谁主张,谁举证”的总原则的应有之义。因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上的举证责任,强加到当事人身上。例如不得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自证其有罪,不得在行政诉讼中将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强加到原告身上,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将令当事人败诉的不利事实让该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时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但他对此无须负举证责任,反倒能免除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承认,不仅当事人自己无须举证,而且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可申请责令其提供,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可推定对其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并非要掌握证据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而是依据职权原则,为不掌握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提供法律保障,这与利益原则并不相悖。(三)便利原则这是根据当事人举证的一般便利情况,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只要不存在阻却其举证的一般不便利的情况,应予免除举证责任的,则必须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但举证有一般便利条件的,应侧重举证,而且一般应优先举证。而这种应予免除举证责任一般不便利的情况,通常应由证据法予以具体规定,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予以判定,但后者应当特别慎重。如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有确凿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或为对方当事人所独占,而对方当事人拒不交出,在这种情况下,即可因该当事人举证不便,而免除该当事人举证责任。(四)平衡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地位和举证处境,要根据当事人双方所处的举证地位、举证处境在当事人之间均衡的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处境不平衡的,分配举证时,要向举证地位、处境占优势或主张的待证事实盖然性低的一方倾斜,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有相应的侧重;当事人双方举证地位、处境,主张的待证事实盖然性高低完全失衡的,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占绝对优势或主张待证事实盖然性极低的当事人,而对占绝对劣势或主张待证事实盖然性极高的当事人,则应免除其举证责任。之所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在于充分调动各方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对案件举证责任效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并据此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样。延期举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是对已决定的开庭日期的一种后延。法律依据:《证据规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申请延期举证要注意延期举证的理由,延期举证的流程以及延期举证时间的计算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可向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举证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当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提交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可能不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第3种观点: 对合议庭是可以进行延期举证的,但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且获得批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出台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一、行政诉讼中诉讼中如何交换证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二、法律常识中有哪些民事最佳证据条件民事最佳证据规则:1、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下列证据的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2、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规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转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受民诉法答辩15日和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但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是人民应在适当时间,提前通知开庭时间,至少须提前三日通知开庭时间。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候,是可以延期开庭的,不过是否延期是由来决定的。延迟开庭后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受民诉法答辩15日和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但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向申请延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先是写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或者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2.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简要明确地写明申请人对何案件因何种原因提出延期申请及法律依据。3.右下角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1种观点: 一、开庭提出延期举证《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符合规定可以延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四、关于对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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