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解决医患纠纷,私了最不可取”,这个判断有一定道理。无原则的私了,会掩盖事实,让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不仅可能沦为医方“花钱消灾”的途径,也可能成为患方“漫天要价”的手段,不仅不利于医方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也不利于患方依法、理性维权习惯的养成。可以说,无原则的私了,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双向度的,既可能“助长医闹进一步发展”,也会纵容医疗机构借此逃避责任,确实不该提倡。从根本上说,选择“公了”还是“私了”,无论对医方还是患方,都是经过利益权衡后作出的决定。对患方来说,选择私了,虽然不排除有“私了能获更多赔偿”的考虑,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无奈。必须承认的是,在医患纠纷中,双方的博弈能力并不对等。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等,其次是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再次是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对等。在种种不对等中,患方都居于明显劣势。而且,对患者来说,走“公了”途径,还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等种种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私了无疑是患方的最优选择。一、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医院医患关系的解决如下:1、强化职能,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2、患者要尊重医学,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3、医院需要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遇到纠纷时,医院对媒体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会被认为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引起猜疑,而应把为什么发生问题的原因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4、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患之间相互依存,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也要医生救治才能摆脱病魔,恢复健康。医患之间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一、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方式有: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书;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诉讼解决;4、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二、属于医疗事故情形的是: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总而言之,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第3种观点: 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堵塞了“私了”协商解决的渠道,增加了患者的维权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多了一道手续,使简单的问题往往变得复杂起来。患者会担心,如果一有纠纷就要去找医调委或,因专业知识欠缺,往往处于劣势,索赔会更麻烦。其实有的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私了”来解决的,不必一刀切。医疗纠纷属于世界性难题,医患双方都得尊重对方意志的自主性,任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作法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私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只要符合规范,遵守流程,双方都能接受,就不应当堵死这条渠道。一、医疗纠纷调解的方法有哪些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1、患者与医院进行协商:这是最基本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称为私了;2、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当患者与医院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无法调解成功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求助进行调解;3、民事诉讼方式:当卫生行政部门也无法成功调解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提起民事诉讼。二、医疗调解委员会有什么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的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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