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桉树对水源影响很大,桉树落叶到水库中容易腐化易产生蓝藻,蓝藻对饮用水是一个很大的威胁,同时认为应扩大范围,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都不应栽种。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林草局颁布实施了《桉树丰产林经营技术规程》《桉树中大径材培育技术规程》等多项行业标准。其中,明确要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要预留一定的野生动物、鸟类迁徙走廊,保留林地边缘的乡土树种和利用河流水系作为保护性走廊和珍稀濒危动物、植物及其栖息地。造林面积大于1000公顷,应保留2%—3%面积的次生林或灌丛、草地作为生物小区,“非桉”树种应大于造林面积的20%。山顶、山脊、集水区(含水源库区)和沟壑两旁应保留原生植被。在江河、溪流、湿地、冲积沟、农耕地、省级以上交通要道和乡村居民区周边,以及受保护的廊道等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段,应保留10米以上的缓冲带(区)。同时,要求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禁止以“烧荒”清理林地,提倡“测土测叶”科学配方,平衡施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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