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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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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公共责任险是什么公众责任保险,又可以叫作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一种保险,也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责任保险。当你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依法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这也就是公共责任,而你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后,这个责任就是由保险公司来承保的。它主要有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这几个险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任何场所类责任险都是为了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是由场所的所有方或管理方对经营意外导致第三方损失赔付的转移;而物业管理责任险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公众责任险,是基于物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特定的责任负经济赔偿责任。当然,对于小区、写字楼,亦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来承保自身义务。2、其依法依据略微不同,公众责任险更多的是依靠《侵权法》,是说如果你的经营过失行为侵害了第三方权利(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等),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经纪赔偿责任,当然某些公共场所可能是严格责任;而对于物业管理责任险,依托的是《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合同》,更多的是为了转移物业方应该承受的对业主的经济赔偿责任(其第三方多为指业主,因为其主要责任就是这个)。法律依据:《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2、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者”特指与被保险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3、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4、意外事故必须在保险单约定的地点内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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