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涵盖固有利益与信赖利益两方面。
前者主要涉及对身体、健康及生命等方面的损害,其中人身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后者则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具体内容如下:
1. 直接损失:
包括缔约费用(如实地考察)、履约费用(如运输)、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所致实际损失、医疗费用以及因缔约费用或履约费用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等;
2. 间接损失:
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误工收入减少以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