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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为配偶的保险利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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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为配偶一方的保险利益非共同财产属性得以确立,该权益当属获益者之个人私有。保险利益实则为保险金,其与特定人身关系紧密相连,对某一具体之人产生利益效果,应归类于受惠者的个人财物范畴,而不应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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