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开具无车证明需由民政、住建或廉租住房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公函到车管所集中办理,个别当事群众因外出等各种原因,要求车管所提前为其开具相关证明的,只要当事人提供手续齐全、要求合理,并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公函,车管所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个人开具无车证明需由民政、住建或廉租住房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公函到车管所集中办理,个别当事群众因外出等各种原因,要求车管所提前为其开具相关证明的,只要当事人提供手续齐全、要求合理,并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公函,车管所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3种观点: 申请低保需要的证明:1、身份证、户籍索引复印件(原件备查);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5、单亲家庭提供抚(扶)养费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独居老人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低保的条件如下: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1种观点: 低保证明需要去民政局,办理需要材料如下:一、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收人证明: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四、相关证明材料: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2种观点: 一、低保无车证明需要哪些材料1、低保无车证明需要以下材料:(1)低保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2)身份证、户籍索引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2、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二、申请低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证明去哪里开需要去民政局,办理需要材料如下:一、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收人证明: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四、相关证明材料: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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