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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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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建档立卡条件、低保条件、残疾条件、烈士子女及孤儿条件、事实困难。
关于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原建档立卡条件: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
2.低保条件: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3.残疾条件:本人持有残疾证。
4.烈士子女及孤儿条件:本人属于烈士子女及属于相关部门认定的孤儿。
5.事实困难:对于一些突发事件造成学生家庭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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