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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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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民事诉讼是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所用的法律程序,而公诉则是在刑事案件中所运用的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行为,而公诉则是国家追究犯罪分子的诉讼行为。 3、民事诉讼主体是公民法人,而公诉主体是国家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2种观点: 1、公诉和自诉的区别:最大的区别是起诉的主体不同;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进行公诉,是公诉案件。而自诉案件的范围则受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只有以下情况才可以进行自诉,由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以及虐待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伤害案件告诉才处理的;重婚案(提起公诉的除外); (3)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4)遗弃案;(5)侵犯著作权案;(6)假冒注册商标案;(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机关处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直诉是直诉案件的简称,是指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直诉是直诉案件的简称,是指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直诉属于公诉案件,但是一般而言属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直诉的特点就是不采取逮捕措施,但仍要经过审查起诉,或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直诉案件一般为轻微案件,故若能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一般可以不被起诉或可以获得检察机关从轻量刑的量刑建议。直诉,是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案情的古代诉讼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直诉制度属于古代冤案救济制度的一种,它是一种与古代法定的复审复转制度相区别的非正常程序的上诉制度。直诉制度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局限性。古代信访不论是“肺石”之制与“路鼓”之制,还是“公车司马”之制、“登闻鼓”之制,本质上都只是君主政权定分止争、维护统治的工具,是对各级官吏的强大威慑和有效的控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诉是指人民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公诉是指人民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提出控告,要求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房产赠予的公证书,如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赠与人人拒不履行时,被赠与人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 强制执行 ,不需要向人民起诉要求作出裁判。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2种观点: 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协议产生纠纷时,公证协议就是最好的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有关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正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证内容错误或者违反法律进行公证,公证无效,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2、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3、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5、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7、经人民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二、执行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执行。3、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裁定并执行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裁定并执行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裁定并执行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裁定并执行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执行6、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执行7、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负责执行。三、执行申请(一)申请执行的条件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二)申请执行的期限1、民事案件a、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b、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2、行政案件向人民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四、申请执行应向提交文件和证件:(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五、由审判机关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六、审查执行申请的期限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七、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4、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未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符合法定分立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5、被执行人物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6、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八、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同意,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1、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此执行结案。2、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1、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判决,此执行结案。2、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三)、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和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民诉法向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6、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8、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上述情形消失后,依职权或申请,恢复执行。(四)、执行回转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五)、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经审查之后,可能出现的结果:1、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六)、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申请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等于执行结案。九、执行期限人民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十、执行完毕后的执行回转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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