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都是4年,到期前提前6个月申请换证。持证单位如需继续持证,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提出换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上述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气瓶制造许可证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国家质检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直属机构。按照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是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法律客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法律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1附表) 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注:本条第(二)、(三) 项只适用于新气瓶。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 ,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条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具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现场车间、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储气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足够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气瓶;3.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和应急措施。二、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气瓶充装申请;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气瓶充装设备安装验收资料;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三、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不符合的,申请人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四、审查申请人被正式受理后,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现场条件鉴定评估。评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邀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安排评估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鉴定评估报告。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派员监督鉴定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在审核或者核查中,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鉴定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五、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是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法律客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法律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1附表) 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注:本条第(二)、(三) 项只适用于新气瓶。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 ,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3种观点: 气瓶充装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审查申请人被正式受理后,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现场条件鉴定评估。一、气瓶证怎么办理1、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2、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不符合的,申请人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审查申请人被正式受理后,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现场条件鉴定评估。评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邀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安排评估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鉴定评估报告。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派员监督鉴定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在审核或者核查中,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鉴定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4、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申请气瓶证应提交的材料:1.气瓶充装申请;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气瓶充装设备安装验收资料;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综上所述: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审查申请人被正式受理后,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现场条件鉴定评估。【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必须到已输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期限是15年,应避免液化气瓶超期“服役”。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6、严禁敲打、碰撞气瓶。7、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8、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9、气瓶连接加热装置的软管,应在工作面自然下垂,液化气瓶应与加热装置保持3米以上距离。10、使用液化气时,先检查附近是否有火源,安全检查后打开气瓶阀门,再开加热装置开关,用毕,亦要先关气瓶阀门,待火熄,再关闭加热装置开关,防止因关一个阀门,易致气体泄漏发生安全事故。11、气瓶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库房,严禁将气并瓶留在工作现场。12、库房液化气实瓶与空瓶要分别存放,严禁混放。13、安全员应每天对液化气瓶库房进行安全巡查,每日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相应记录。法律依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16和GB50183的规定。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的通道。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天然气流量计,燃气流量计,液化气流量计,煤气流量计,沼气流量计,甲烷流量计,乙烷流量计,丙烷流量计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b.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6.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第2种观点: 申请从事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陪护证怎么办理陪护证由陪护家属在为病人办理住院时告知医院的收费处病人需要陪护,申请办理陪护证;也可以在住院后向护士长说明需要陪况,由护士长根据医嘱和患者的病情确定陪床人员数量,再发放陪护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普通病区陪护人员管理制度》四、标准规范规定(一)陪护人员管理原则:严格准入、有效登记、必要培训、凭证陪护。(二)严格把握陪护的准入标准2.根据医嘱确定陪护及人数。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自理能力等综合评估需要陪护的必要性。确需陪护人员时,医生开具陪护医嘱,并对患者及拟陪护的患者亲属进行健康情况、流行病学史的询问,指导其签订新冠肺炎期间流行病学史及健康情况调查承诺书,承诺书应入病历保存。(三)做好陪护人员有效信息登记,发放陪伴证。怎么办理进京证怎么办理进京证如下:第一步:车主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本地身份证或暂住证)前往驻地所在街道的居委会进行备案。第二步:携带街道安委会出具的证明前往所在地检测场进行尾气检测,并领取尾气合格单。第三步:如果是个人车辆,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居委会证明,尾气合格单,交强险,行驶证,驾驶证前往所在地交通队进行办理;如果是公司车辆,需要携带外地驻京机构的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即外阜公司车辆想办理长期进京证,必须要求在北京有分支机构,并且与原籍单位是隶属关系才可以办理,否则无法办理长期进京手续,只能使用短期手续多次办理。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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