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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证肇事保险公司有责任吗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第1种观点: 家住浉河区五星乡的张某于2009年4月15日为其经营的厢型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1年。2009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张某聘请的司机刘某驾驶其大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浉河区柳林乡路段时,与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向碰撞,致使邓某重伤,致后座搭载的其妻王某轻伤,后送医院抢救共支付医疗费等68200元。经交警大队勘察认定,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支付医疗费后,就保险赔偿事宜与信阳市某保险公司协商,某保险公司以刘某无证驾驶为由不予赔偿,为此张某起诉至浉河区,要求保险公司依交强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经审理认为:对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理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张某的大货车虽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在道路上的正常行驶,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司机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上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危险后果应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负全责,无证驾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定责涉及到事故责任认定,定责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也就是说,交通违法行为只是判定责任一个因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无证肇事保险公司没有责任。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对免责的情形,对第三人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需要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就人身损害向起诉请求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予以赔偿的,应当支持。但保险公司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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