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男女之间恋爱只有两种结果,一个是结婚,一个是分手。如果出现分手这种情况,很多人认为这段感情浪费了自己的青春,会想对方索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情侣如果分手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不少情侣闹僵一言不合就说要告对方,索要分手费什么的。而被索要的一方可能会说对方是敲诈。情侣分手索要分手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说是敲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2种观点: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签订分手费协议,其实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是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只要遵守民法典上关于订立分手费协议的要求,该分手费协议就是有效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情侣之间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男女朋友分手,如果有经济纠纷,建议先与一方进行协商,看能否返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进行起诉,由判决是否返还。如果是一方借另一方的钱,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是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当事人同意返还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法理上认为情债是一种自然之债,但实际并不尽然。因为人的情感是复杂的,在复杂情感下所作的行为未必是理性的。情债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恋人之间的债务;还有一种是婚外情之债。男女同居期间或分手后所写借条,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内容不违善良风俗的,可以予以支持。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一般不予支持。有配偶而与第三者同居,并向第三者给付大额资金或财产,配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的,应区分第三者是否为善意并作分别处理。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并接受大额资金交付,对方配偶要求返还的,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已消耗或具有个人特征的物品一般不再返还;第三者不知对方有配偶,且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可以不予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借款,有证据,可以主张对方归还。但赠与对方的财物一般无法主张返还了。审判机关案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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