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区(市)要选择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作为废旧气瓶回收、置换单位,统一回收废旧气瓶,镇、事处可以作为废旧气瓶回收单位。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市在用的超过使用年限、腐蚀损伤严重等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废旧气瓶)数量众多,安全风险大,使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经市同意,自即日起至2019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回收报废处理废旧气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应当交有关单位回收,统一进行强制报废处理:1.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2.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气瓶;3.护罩脱落或者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气瓶;4.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气瓶;5.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及有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6.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及螺纹有裂纹缺陷的气瓶;7.其他损伤、腐蚀严重及有明显焊接缺陷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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