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参与非法集资的,按具体情节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经人民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一、淘手游保险费会退还么非法集资案件,审理后,欠受害者的资金,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由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受害者的损失,自己负责。法律依据:二、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资金如何处置?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财务,应当予以追缴,其中属于被害人的资金,在诉讼终结后,予以返还。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是一种刑事犯罪,受害人可以向警方报案,警方在移送起诉后,在已经达到起诉条件,正常的情况下会提起公诉,所以作为受害者要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取证,对于非法集资的情形,在提起公诉时,受害人还可以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而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一、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二、非法集资参与人遭受的损失怎么办?关于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经人民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三、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具有违法性,其知情人士的行为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也即非法集资参与人所遭受的损失,是不会得到补偿的,且若因非法集资而盈利,在将集资额退还给受害者后,需要上交国库。此时人民还会非法集资者的集资数额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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