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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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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侵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2种观点: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按以下情形确定赔偿的数额:(1)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律依据

第3种观点: 一、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这里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即要求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得到赔偿,从理想状态讲,人民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不大于也不少于权利人的损失。同时,《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对全面赔偿原则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因为在实践中会出现侵权获利大于权利人损失的情形,是让权利人得到超额补偿,还是让侵权人虽受制裁还仍有利可图?二者比较,笔者认为加大惩罚力度更为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损害赔偿责任对制止侵权现象发生的作用,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贯彻了最高人民曹建明副院长于2004年11月11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将诉讼期间因侵权行为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新的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二、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对确定赔偿数额的影响过错的认定不仅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且也是裁判文书中必须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但究竟如何认定被告具有过错,这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制定本《意见》的过程中对此争论亦比较激烈。最终,鉴于认定过错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而定,因此《意见》只是对几种比较公认的可以认定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列举,并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即第二条规定: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确定赔偿额有很大影响,例如:在参照国家版权局有关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时,如果侵权人的过错非常严重,一般以稿酬幅度内的上限作为参考值,然后在2至5倍幅度内,选择较高倍数相乘后作为赔偿额;在法定赔偿情况下,主观过错程度对赔偿额的确定更为明显:在侵权情节类似的情况下,过错越严重,赔偿额往往越高。这一点在《意见》的具体适用中应当得到体现。此外,《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这里体现了对那些主观过错严重的故意侵权人,必须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该从重处罚不同于美国知识产权法中所谓的惩罚性赔偿。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著作权审判中,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非常常见,例如抄袭者和发表侵权作品的报刊社、出版社;侵权音像制品的出版社、光盘复制商;侵权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在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式上个案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一是几被告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部分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另一部分被告对其中的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有的专家持不同意见);三是有三个以上共同被告的,部分被告之间就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另外部分被告就其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存在的最大争议是如何界定共同被告是否具有共同过错?不同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笔者认为,对该问题尚需进一步总结经验,目前难以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某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却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见》第四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使著作权赔偿问题更加复杂,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四、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根据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主要方法是:(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据统计,北京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额的约占57%;以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赔偿额的约占7%;适用法定赔偿的约占36%。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北京确定赔偿额的主要方法,因为该方法能最直接地体现全面赔偿原则,能够有效弥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该方法相对易于操作。《意见》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在第七条具体列举了七种计算权利人损失的方法,即(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二)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三)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四)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五)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六)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七)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此外还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产品销售利润;(二)营业利润;(三)净利润。《意见》第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审判实践中,较少适用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主要原因在于一般被告拒不提交获利的相关证据,使其营利情况难以查清。因此,必须加大被告的举证责任,据此《意见》第规定: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法定赔偿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对广泛适用,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难度,法官根据各种因素酌定一个合理数额,不失为提高审判效率、又做到相对公平的好方法,其在损害赔偿中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但是,有必要对如何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予以必要的规范,防止使法定赔偿成为随意性赔偿。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应该严格把握,其在赔偿方法中所占的比例应逐步减小。《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审判经验,在第九条明确了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二)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即认为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数额是以一个案件为单位,对此,《意见》第十条明确:法定赔偿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以每件作品作为计算单位。例如,一位作者起诉某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两幅照片用于广告,人民如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是在每幅作品50万元以下进行酌定,然后二者相加后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笔者认为,适用上述三种计算方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即有无适用的先后顺序。对此北京的做法是:第一,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即如果原告特别明确提出适用哪种方法则就应当适用该方法;第二,应当首先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种方法,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如原告直接提出适用法定赔偿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前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且原告未提出适用法定赔偿,则应进行释明,使其明确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第三,在前两种方法均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对权利人更有利的方法。《意见》中虽然没有将上述做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六条以法定赔偿为出发点,对三者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即在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一、专利侵权要怎么收集证据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第一,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另外,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第二,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第三,法定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罚款金额是一千至五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侵权人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导致的复制品发行的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来计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为,以上两个数量乘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的结果;2、如果难以计算实际损失的,也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3、如果实际损失和侵权违法所得都无法计算时,可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金额计算。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则由判决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无法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2种观点: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侵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第一,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另外,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第二,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第三,法定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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