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 由物价、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康复医疗服务能够降低临床致残率,提高患者的自理能力和生存质量,在一定情况下还能够降低住院费用,在医疗体系中拥有重要的医学、经济和社会价值。康复医疗终端受益者众多,各细分市场需求覆盖度较低,在人口老龄化、推动、康复理念等因素推动下,康复医疗服务具备较大发展潜力。从康复医疗服务供需来看,供给方面,医院康复医学科为康复医疗服务主要提供者,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设立不足,缺口集中于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的床位供给保持较快增长,单家医院床位规模有逐渐扩大趋势,以民营为主导。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第一条 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 健全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加强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能力建设,完善康复医疗服务网络。第三条 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包括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强化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加强突发应急状态下康复医疗队伍储备。第四条 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包括完善康复医疗工作制度、服务指南和技术规范,加强康复医疗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康复医疗能力,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第五条 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包括逐步推进康复与临床多学科合作模式,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推动康复医疗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第六条 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包括统筹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调动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积极性,加强康复医疗信息化建设,推动康复医疗相关产业发展。第七条 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指导评估,加大宣传力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办康复医院的条件,开办康复医疗中心的要求,开康复医院的流程,护理中心的审批条件和流程。康复医疗中心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康复部门,也不包括以提供医疗康复为主的二、三级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是设置的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疾病治疗后恢复期、慢性期康复患者提供医学康复服务,促进功能恢复或改善,或为身体功能(包括精神功能)障碍人员提供以功能锻炼为主,辅以基础医疗措施的基本康复诊断评定、康复医疗和残疾预防等康复服务,协助患者尽早恢复自理能力、回归家庭和社会的医疗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带好房产证,户口本,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个人照片到当地工商局和卫生局咨询与办理。如果没有医师证,是不能开医疗机构的,你只能开健康沙龙、健康中心等。但是在这样的机构里恐怕针灸和敷药都不可以。如果不是医疗机构,那只要有场地,有注册资金(各地要求不一),从业人员健康证,基本上就可以开了。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严禁在治疗室内扔果皮及杂物,禁止吸烟,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清洁的治疗环境。二、大厅物品摆放整齐,无论治疗师、患者及家属使用后的治疗器具应放回原位。三、康复治疗器材必须在治疗师指导下方可使用,如直接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四、治疗师、患者及家属不许有意损坏康复器械,如有上诉情况,按器械价格两倍赔偿。五、患者在治疗大厅,必须有家属陪同。禁止在治疗时探亲访友、大声喧哗,如有探视病友,可在病房会客。六、患者及家属不许将器械拿出治疗室使用。法律依据;《康复治疗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我院康复治疗,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床位设置。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设置住院康复床位总数20张以上。不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可以不设住院康复病床。但应设置不少于10张的日间康复床。二、专业设置。能够开展以功能促进及残疾评定为目的的功能评测项目,如运动功能、感觉功能、言语功能、认知功能、情感-心理-精神功能、吞咽功能、二便控制功能、儿童康复功能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个体活动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评定,生活质量评定等。等等。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 由物价、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统筹支付范围外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无正当理由 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二)未经参保人或者家属同意,使用统筹支付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统筹支付范围外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三)将应当由社会 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个人负担;(四)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提供结算单据;(六)采取挂床住院、叠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七)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手段将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八)擅自将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或者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交由无相关社会医疗保险资质的机构、人员办理;(九)超出本机构定点服务范围提供医疗保险服务,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十)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账目、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凭证等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十一)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十二)违反药品或者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十三)其他违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客观: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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