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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在当前时代的含义和应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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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机关配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机关配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3种观点: 的含义是什么?是指: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在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算是一种委婉的说法,基本上被就肯定能查出事。一般调查结束后如果涉嫌犯罪,会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特殊调查手段。“”一词出于《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又称"喝咖啡"(如:湖南反腐又出利剑,某重量级人物又喝咖啡中。)。原来我们国家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的。但是后来人性化了,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一些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这个漏洞是通过来弥补的。对于党的,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监察法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的党内措施。“”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线索材料初核之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措施。但也因“”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中纪委常委屈万祥称,案件从纪检监察部门开始调查起,就是一个没有确定的状态,这也是导致纪检办案避免干扰、不能公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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