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必须到已输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期限是15年,应避免液化气瓶超期“服役”。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6、严禁敲打、碰撞气瓶。7、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8、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9、气瓶连接加热装置的软管,应在工作面自然下垂,液化气瓶应与加热装置保持3米以上距离。10、使用液化气时,先检查附近是否有火源,安全检查后打开气瓶阀门,再开加热装置开关,用毕,亦要先关气瓶阀门,待火熄,再关闭加热装置开关,防止因关一个阀门,易致气体泄漏发生安全事故。11、气瓶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库房,严禁将气并瓶留在工作现场。12、库房液化气实瓶与空瓶要分别存放,严禁混放。13、安全员应每天对液化气瓶库房进行安全巡查,每日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相应记录。法律依据:《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16和GB50183的规定。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的通道。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天然气流量计,燃气流量计,液化气流量计,煤气流量计,沼气流量计,甲烷流量计,乙烷流量计,丙烷流量计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b.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6.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钢瓶主体(指筒体、封头等受用元件)材料,必须采用平炉、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冲压和焊接性能。焊在钢瓶主体上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体材料可焊性相适应的材料。所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成的焊缝,其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书。主体材料必须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按批号验证机械性能,经验证合格的材料应有材料标记。法律依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试验压力为2.36 MPa(24kgf/cm2),水容积为23.5L、35.5L、118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每4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钢瓶主体(指筒体、封头等受用元件)材料,必须采用平炉、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冲压和焊接性能。焊在钢瓶主体上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体材料可焊性相适应的材料。所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成的焊缝,其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书。主体材料必须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按批号验证机械性能,经验证合格的材料应有材料标记。法律依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试验压力为2.36 MPa(24kgf/cm2),水容积为23.5L、35.5L、118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物资的正常供应,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权属于本公司的所有钢瓶。 第三条 公司物资管理部是钢瓶流转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每年新增12kg钢瓶由分管领导召集安技部和计财部,根据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预测和当年公司周转瓶使用情况,制定下年度钢瓶需求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所属灌装站新增50kg、15kg、12kg,5kg等钢瓶 应制订年度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并报安技部备案。 第六条 各业务单位需新增50kg、15kg、5kg等钢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认可,报公司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经公司安技部登记备案,方可到灌装站领用。 第七条 业务单位销售瓶装气和回收钢瓶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对待的,须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重大经营业务涉及钢瓶特殊对待的,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 业务单位(包括销售部、供应站、便民点)必须严格做好钢瓶进出登记工作,钢瓶出入库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登记瓶号及粘帖标签(仅限于15kg、12kg)的规定。电脑员打印销售单据确认标签号码交于送气员,经仓管员核实登记重瓶号码方可出库,上门送气时,应在送气单上填写回收瓶号码以及核对钢瓶标签是否正确,并请用户签字确认回收瓶号码和新送瓶号码并登记好送达时间,仓管员负责核实空、重瓶号码及标签号码,。确认无误后盖章确认,清洗干净方可入库。客户上门购气的,由仓管员直接填写钢瓶号码并粘帖好标签。当日钢瓶进出记录应在当班结完帐后输入公司电脑服务系统进行查核(大客户部暂不执行标签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的气瓶,并负责对其进行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要求遵守以下要求:(1)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及消费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管理气瓶,并进行应急演练;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充装单位联系;(2)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瓶除外),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使用盛装燃气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消防以及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3)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应当经销和购买粘贴有符合本规程6.3要求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体;不得经销和购买超期未检气瓶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4)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5)运输气瓶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6)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注6-1)时,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注6-2)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应当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每4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用火灭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井山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2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用火灭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井山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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