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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有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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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一、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什么罪1、如果受害人在微信朋友圈里面看到恶意的侮辱内容,是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因为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是会依法按侮辱罪追究责任的。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网络骂战涉及的名誉权如何维权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三、民事侵权纠纷赔偿民事侵权纠纷赔偿分为以下几种: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3、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明确了判断赔偿数额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明确了判断赔偿数额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3种观点: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财产权的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笔者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对这一制度的基本由来、确定意义、适用条件、把握原则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的问题等,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同仁商榷,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 同许多法律制度一样,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非自其一出现就被人们认识、接受、运用和操作的,也是经历了比较漫长的过程,被逐渐认知、改善、接受和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传统的侵害财产权的情形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各国法律都相继做出规定,均不准许财产权利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也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救济受害人财产的损害。当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遭到损害时,受害人也只能请求赔偿其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超出财产利益以外的损失,受害人因无法律依据则不能请求损害的精神性赔偿。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时,受害人仅可以就可见的、有形的财产损失请求金钱赔偿,而不得请求财产损失以外的、不可见的、无形的损害,予以金钱赔偿。即便是侵害债权、知识产权等蕴含人身利益较为明显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也只能就其财产损失部分请求赔偿,而不能超出财产损失的范围来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够“惩罚”加害人,以儆效尤,不能够有效、完全地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但是,侵权行为对人身权利的侵害,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精神创伤和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加害人仅给受害人在财产上进行补偿,就不能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其精神创伤和伤害得不到有效的抚慰,即侵害人身权利的补偿不充分。更应当注意的是,在许多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大多数受害人并没有财产利益的损失,而只是造成了精神利益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准许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受害人的损害就更无法得到救济。同时,如此处理,不能有效体现对加害人的“惩罚”,不利于调和社会关系,其不具有救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弊端在实践中凸现无遗。 不过,侵害财产权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日本有了突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损害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其赔偿金额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3种观点: 侵犯财产权是否有精神赔偿侵犯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赔偿,但是如果是侵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件时,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应当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进行,同时应贯彻三条原则,这就是:第一,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第二,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第三,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符合这三项原则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财产权的损害主要有物之失去控制、物之灭失、物之功能或性能减弱等几种状态,损害状态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也就不同。(一)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此种损害属于物之失去控制,相应的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财产权人对财产的控制。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和其他财产的返还。国家赔偿只以返还原属受害人的财产为限。(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这3种侵权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比较复杂,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有所不同,需要区别对待:(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如果未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遭受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给付一般按市场价格结合被损坏物品的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三)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拍卖是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最高的出价者。如果财产已经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拍卖所得价款是市场对该物品的定价,此时的赔偿方式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但对于折价或变价处理的,则并非给付所得价款,而是按市场估价赔偿。因为折价或变价已使该财产受到部分损失。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应尽可能用拍卖的方式来处置财产。(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企业、商店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费、仓库保管费、职工基本工资等,不赔偿可能取得的收益或者营业利润等。(五)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损害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两层涵义:(1)我国的国家赔偿对于财产权损害原则都给予救济;(2)在赔偿财产权损害方面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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