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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几年内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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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不合格。可以重新申请检验,如果再检验不合格,取消资质的话,三年内不许再申请。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累计三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不合格。可以重新申请检验,如果再检验不合格,取消资质的话,三年内不许再申请。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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