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失踪是否算属于刑事案件具体如下:1、机关需根据报警情况而定。如果是有被害绑架或拐卖等可疑情况的,则可以立案侦察;2、如果是正常的失踪,没有其它被害嫌疑,则不给予立案。立案有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刑事案件立案条件: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3种观点: 失踪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以报警立案。因为只有存在足够的涉案理由,机关才会立案。但是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随时可以报案寻找。 法律依据:《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1种观点: 失踪立案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2种观点: 失踪是否算属于刑事案件具体如下:1、机关需根据报警情况而定。如果是有被害绑架或拐卖等可疑情况的,则可以立案侦察;2、如果是正常的失踪,没有其它被害嫌疑,则不给予立案。立案有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刑事案件立案条件: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3种观点: 失踪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以报警立案。因为只有存在足够的涉案理由,机关才会立案。但是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随时可以报案寻找。 法律依据:《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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