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和苏州(包含昆山)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3.符合苏州(包括昆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苏州市购房条件的职工,在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二、申请条件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和我市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3.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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