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专项债券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一特定项目,依靠对投资者的信用,约定到期日偿还本息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发行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专款专用,运作相对规范、透明,而且对于取得的到期的专项债券也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债券指的是一种有价证券,简而言之,债券就是发行主体为了筹集到资金向购买者出售,买债券的人则是把钱借给发行主体,双方由没有任何关系变成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债券的发行主体也有很多种,它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地方,或者是公司等等这一类型的主题。债券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分别是面值,期限以及票息。法律依据:《地方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地方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级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3种观点: 专项债券是国家为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和民生工程而发行的债券,申请流程包括立项、评审、发债等环节。专项债券是国家为了扶持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而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和民生工程。专项债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立项:债务人根据需要提出相应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经过审核立项并获得财政部门批准。2. 评审:债务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进行终审和批准。3. 发债:根据批准的债务规模和安排的发债计划,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实施债券发行。专项债券的发行主要分为一般债和特别债两类,其中一般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项目,特别债用于重点项目或者民生保障领域。专项债的发行有助于支持国家重大工程和民生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改善民生水平。专项债券的信用风险如何评估?专项债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实现情况。因此,在评估专项债券的信用风险时,需要考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资本充足度等因素,以及项目的市场前景、现金流量、技术可行性、环境等因素。评估的结果通常以信用评级的方式呈现,评级越高代表债券偿付能力越强,投资风险也越小。专项债券是重要的融资工具,通过为国家重大工程和民生保障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申请专项债券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在进行专项债的投资时,需要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波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法律依据】:《地方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1种观点: 专项债券是国家为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和民生工程而发行的债券,申请流程包括立项、评审、发债等环节。专项债券是国家为了扶持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而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和民生工程。专项债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立项:债务人根据需要提出相应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经过审核立项并获得财政部门批准。2. 评审:债务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进行终审和批准。3. 发债:根据批准的债务规模和安排的发债计划,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实施债券发行。专项债券的发行主要分为一般债和特别债两类,其中一般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项目,特别债用于重点项目或者民生保障领域。专项债的发行有助于支持国家重大工程和民生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改善民生水平。专项债券的信用风险如何评估?专项债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实现情况。因此,在评估专项债券的信用风险时,需要考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资本充足度等因素,以及项目的市场前景、现金流量、技术可行性、环境等因素。评估的结果通常以信用评级的方式呈现,评级越高代表债券偿付能力越强,投资风险也越小。专项债券是重要的融资工具,通过为国家重大工程和民生保障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申请专项债券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在进行专项债的投资时,需要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波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法律依据】:《地方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2种观点: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我国的地方债券一般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大类别,没有预期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融资由地方发行一般债券,有一定预期收益的由地方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专项债券指的就是有一定预期收益的债券融资。债券由地方来偿还。1、债券是为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具体包括国家债券即债券、地方债券和担保债券等。2、地方性债务风险表现:经济减速下行使地方偿债能力弱化的风险;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地方“借新还旧”带来的债务风险转移和风险累积;融资主体相互关联产生的交叉风险等等。3、专项债券如何偿还?专项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专项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项目对应的性基金或项目建成后取得的专项收入,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而且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什么是专项债:地方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级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债券。专项债券强调专款专用,也即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特定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可以为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要作用:用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法律依据:财政部印发《地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指引》提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关于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指引》指出应符合以下原则: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3种观点: 为切实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资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并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2)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对照编制“一案两书”时的建设内容支付相关工程费用,不得支付在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费用。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各类款项提报支付必须提供如下资料:项目建设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划拨建设用地相关文件;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费用支付,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工程照片等。(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一式肆份。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各留存一份。法律依据:《地方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债务管理,规范地方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级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债券。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第五条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第 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第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分析,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条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承销是指地方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招标是指地方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第十四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在一般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第十 一般债券应当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信誉。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般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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