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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案是否对证人的电话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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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察委由反贪局转隶至纪委,合署办公成立监察委,根据《》的规定监察委是我国法定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对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全覆盖。因此你作为此类人员,应当配合监察委的传唤,根据《监察法》的规定,传唤一般不超过24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机关配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证人是不可以传唤的。要证人出庭需要是通知的方式,法律规定,传唤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人需要用通知。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法律客观:对证人可以拘传吗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办案机关对证人进行拘传,所以,办案机关在处理诉讼过程中,都无权对证人采取拘传措施。具体来说,刑诉法中对证人不能拘传。新修改的民诉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相关经济保障,即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有些案件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律都要求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以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也不能拘传。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显然也是不适用拘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的实施条件:(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人民、机关的负责人审批。一般来说,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只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等情况,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人显然是不能使用的。但是,在相关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证人有到庭作证、保证案件审理继续进行的法定义务。

第3种观点: 不可以传唤证人。对证人只能适用通知的方式,传唤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对于在现场的证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将传唤的原因告知,在做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的作案经过。为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的行为叫做强制措施。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要出示工作人员的证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个别询问原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监察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2种观点: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一、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搜查的适用情形是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规定搜查女性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防止在搜查时出现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确保被搜查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根据搜查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干警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监察机关的定义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政务院改为,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家监察部。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1987年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监察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察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公务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具体如下:1.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监察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询问。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3种观点: 在监察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

第1种观点: 纪检办案不能监听电话。监听手机是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纪检部门没有实施监听手机的权力。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纪检监察人员违规办案怎么办?对于违法的行为,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的情节、性质、后果等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理。(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促其警醒,使其增强执纪者更要守纪、执法者更要守法的意识,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二)严格执纪、严管厚爱。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私下交往,越权或私自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负责人的情况,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先行停职,一经查实,对未造成实质性后果、本人一贯表现良好、认错态度诚恳的,视情给予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调离纪检监察系统。(三)惩前毖后、绝不姑息。对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违反规定采取留置、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触犯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一案双查”、严肃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综上所述,纪检办案不能监听电话,对此您了解了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涉案的程度进行判断。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属电话会不会被受监控,要看涉案的程度如果涉案严重,是会被监控的,反之,则不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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