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或者乡级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或者乡级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纠纷一般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如果是土地确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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